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195号原告曹美珍,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红萍,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珍与被告李红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美珍负担。
审判员 杜成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燕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