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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396号

陶梓欣与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齐乐分店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3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梓欣,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齐乐药店,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96号

原告:陶梓欣。

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廖兆宏,均系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齐乐药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竹,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梓欣诉被告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齐乐药店、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梓欣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4日,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梓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梓欣负担。

审 判 长  陆亮亮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人民陪审员  樊明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