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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刑初字第120号

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