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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法执字第274号

李学斌诉嵩县大章镇水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斌,嵩县大章镇水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斌,又名李学彬,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生,住嵩县。

被执行人:嵩县大章镇水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继春,该村委主任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嵩县大章镇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嵩县大章镇财政所的三资账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嵩县大章镇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嵩县大章镇财政所的三资账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建锋

人民陪审员  杨 乾

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