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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执44号

姜明平与XX合伙纠纷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明平,XX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44号申请执行人姜明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9日。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的姜明平与XX合伙纠纷仲裁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广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

裁定如下: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广仲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由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

审判员  程 健

代理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