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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监5号

朱小龙、赵腾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小龙,赵腾飞,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监5号

原审

原告:朱小龙,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

被告:赵腾飞,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

被告: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906317-8。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朱小龙与原审被告赵腾飞、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凤良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陈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