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监5号
原审
原告:朱小龙,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
被告:赵腾飞,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
被告: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906317-8。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朱小龙与原审被告赵腾飞、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凤良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陈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