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67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代表人李卫东,该支行行长。被告郭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与被告郭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就本纠纷曾经提起过诉讼,本院已经做出(2011)蓟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调解书,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杨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