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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异30号

彭志高与万其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志高,万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异30号案外人许红霞。原告彭志高,农民。被告万其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高与被告万其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万其忠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告万其忠和案外人许红霞送达了裁定书和查封公告。案外人许红霞于2016年5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红霞称:还建楼系我与被告万其忠的共同财产,2007年12月27日离婚的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我所有。2008年4月25日到大冶市房产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外被告万其忠与彭志高的合伙行为发生于2013年8月,欠款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31日,依法应由万其忠本人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查封的应是相关案件中负有义务的人的财产,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大冶市罗桥办事处十里铺小区*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高与被告万其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万其忠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万其忠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告万其忠和案外人许红霞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公告。案外人许红霞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被告万其忠在本案的债务发生在2013年8月后,案外人许红霞与被告万其忠于2007年12月27日登记离婚,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法院查封的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房屋属万其中、许红霞、万朝阳共同所有。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高与被告万其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被告万其忠同等价值的财产,但查封公告中查封的是被告万其忠、许红霞、万朝阳共有的财产,与裁定的内容不符,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十里铺*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吉林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皮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