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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554号

王某、张某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某,张某,方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554号原公诉机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2008年3月19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5年3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2003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农民。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浙102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方某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等。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方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方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方某撤回上诉。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康华

审 判 员 黎利荣

审 判 员 张妙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严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