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343号原告梁冉,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邓小丽,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冉与被告邓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冉与被告邓小丽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现原告梁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时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