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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343号

原告梁冉与被告邓小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冉,邓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343号原告梁冉,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邓小丽,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冉与被告邓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冉与被告邓小丽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现原告梁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时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