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018号原告王申位。被告唐磊。被告郑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位与被告唐磊、郑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唐磊、郑能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通
审判员 刘明河
审判员 孙作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杰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