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刑初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保松,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细智,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保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保松及辩护人徐细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保松患有抑郁症。2015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赖保松在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17号家中看见妻子即被害人徐某丁煮面条未关燃气灶,认为其经常不关燃气灶,会将房子烧着,即从柴房边拿起一把柴刀砍击其脖颈部二刀致其倒地死亡,后又持柴刀砍击自己后颈处数刀欲自杀,因被他人发现未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丁系因颈内、外静脉断裂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赖保松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赖保松,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赖保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保松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其辩护人辩称,(1)赖保松和徐某丁夫妻关系和睦,没有任何纠纷,赖保松杀死徐某丁完全是××,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赖保松杀死徐某丁后没有逃跑,其选择自杀等待司法机关制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3)赖保松系初犯、偶犯,案发清醒后悔恨万分,且家里还有三个女儿需要照顾。综上,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保松患有抑郁症。2015年10月24日20时30分许,赖保松在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17号家中看见妻子即被害人徐某丁煮面条未关燃气灶,认为会将房子烧着最终害己害人,即从柴房边拿起一把柴刀砍击徐某丁脖颈部二刀致徐某丁倒地死亡,又用柴刀砍击自己后颈部数刀自杀倒地。后赖保松被送往医院获救。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丁因颈内、外静脉断裂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赖保松患××性症状的抑郁症,××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10月24日21时20分开始至次日0时27分,公安人员在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17号房屋进行检查后,在一楼北间厨房的消毒柜表面、电冰箱表面、灶台前塑料瓶、大理石台面上下方的橱柜门上、地面、椅子背面、东墙面、桌面、桌子北侧背面等处均发现面积不等的血迹,在紧贴东墙的一张椅子靠背上所挂围裙、袖套及座椅上报纸上、椅子靠背上发现喷溅血迹,在北面一张椅子的下方发现一处面积为40cm×50cm的血泊,在圆桌下方地面发现一处面积为90cm×100cm的血泊;在客厅卷帘门外的地面发现滴落血迹,滴落血迹经过过道延伸至厨房;在客厅和厨房之间过道西侧洗手间门边的地面上发现一把柴刀。2.柴刀,证明案发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3.鉴定意见(1)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丽二医司法鉴定所[2015]法鉴字第12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赖保松患有××性症状的抑郁症,××期,建议监护治疗,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泰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泰)公物鉴(尸)字[2014]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某丁系因颈内、外静脉断裂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3)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5]576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徐某丁胃内、尿液均未检出常见安眠药、常见农药及毒鼠强成分。(4)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温医大司鉴中心[2015]病检字第298号法医病理检验,证明被害人徐某丁脑、心、肺、肝、脾、肾、胰各脏器色泽浅淡,呈贫血状;冠状动脉左旋支、左前降支可见节段性粥样硬化,管腔狭窄均达Ⅲ-Ⅳ级;心肌及间质小灶性纤维化;部分肺泡萎陷,支气管挛缩。(5)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6]88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厨房餐桌下地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厨房餐桌旁墙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及厨房餐桌餐脚可疑血迹擦拭物为被害人徐某丁所留;柴刀刀柄上可疑血迹擦拭物、冰箱门上可疑血迹擦拭物、柴刀刀锋上可疑血迹擦拭物、灶台边凳子下可疑血迹擦拭物、油烟机上柜门可疑血迹擦拭物及刀柄上转移斑迹为被告人赖保松所留。4.证人证言(1)证人赖某甲(赖保松的女儿)的证言,证明赖某甲于2015年10月24日晚上9点左右在家里三楼外间写作业时听到妈妈徐某丁在楼下叫她和姐姐赖某乙吃点心,随后听到楼下传来徐某丁发出的“啊”的一声。赖某甲赶到楼下看到徐某丁躺在厨房的餐桌下,身旁有很多血,头部流的血比较多,爸爸赖保松站在餐桌和柜子中间,右手拿着一把“镰刀”往自己脖子砍,赖某甲上前阻止赖保松但被推开,就跑出大门向街坊邻居求助。回来时,赖某甲发现赖保松躺在厨房的地上,镰刀扔在身边。赖保松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不怎么讲话,最近更不说话,××,××。(2)证人赖某乙(赖保松的女儿)的证言,证明赖某乙于2015年10月24日晚上在家里三楼听到妈妈徐某丁在楼下叫她和妹妹赖某甲吃宵夜,大概四五分钟后,其听到楼下妈妈的惨叫声。赖某乙下楼后,看到妈妈已经躺在厨房的地上,脸被头发遮住,爸爸站在桌子前面拿着一把柴刀往自己脖子砍,砍了好几下,随后也躺在了地上。(3)证人徐某甲(被害人徐某丁的哥哥)的证言,证明赖保松一般在外打工二十多天回家一次,但案发两个多月前因没有工作所以回家后就没有再出去。徐某甲曾听徐某丁说过赖保松在家觉得要养三个孩子压力大,另外,赖保松还一直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徐某丁及几个亲戚多次陪他去医院检查,××外并没有其他问题。2015年10月24日中午13点左右,徐某丁曾跟徐某甲说过当天中午赖保松曾突然掐住她脖子把她压在墙壁上,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徐某丁为此感叹自己什么时候被赖保松掐死都不知道。2015年10月24日晚上19点左右,徐某甲和几个亲戚到赖保松家里劝他去上海看病,聊到20点十几分徐某甲先回了家,21点左右就接到外甥女(徐某丁的女儿)用徐某丁手机打来的电话说出事了。(4)证人郭某(被害人徐某丁的嫂子)的证言,证明赖保松与徐某丁平时感情很好,基本不吵架。2015年10月24日,郭某一家在赖保松家里聊天到晚上20点20多离开,21点不到的时候徐某甲接到电话知道赖保松家里出事了。(5)证人赖某丙(赖保松的妹妹)的证言,证明赖保松和徐某丁之间的关系很好,从来没有吵过架。赖保松性格内向,××,大便去不掉,多次去医院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到丽水检查诊断出抑郁症症状,案发前曾和赖某丙说过自己脑没用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脑子想这想那的。赖保松平时也不出去玩,也不怎么说话,在家里老是跟着徐某丁。2015年10月24日,赖某丙在赖保松家里吃了晚饭后,与徐某丁一起到徐某甲的拉面店商量赖保松的病情,徐某丁说赖保松在当晚烧晚饭的时候就表现不正常,在她烧水煮鱼的时候,赖保松说油在锅里会烧起来,要把煤气关掉,还把她推开,还说要把电饭煲的插头都拔掉。大家商定准备下周一把赖保松送到温州或上海的医院再看一下后,赖某丙和徐某丁回到赖保松家里。之后徐某甲一家过来,大家聊到晚上八点十几分才回去,期间赖保松和徐某丁没有吵架。赖某丙回到家才十分钟左右,就接到了赖保松女儿用徐某丁手机打来的电话说出事了。(6)证人陈某甲(赖保松的妹夫)的证言,证明赖保松与徐某丁夫妻关系和睦,没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赖保松在案发前两个多月因为便秘引起恐慌后回到泰顺家里,平时很少出门。2015年10月22日早上沈某找赖保松借过车,赖保松讲话很拘束且不多,叫他出去玩也不去,说是因为便秘的原因感觉很害怕。之前沈某打过几次电话给赖保松,但都不接,说是一旦听到电话声就感觉害怕。(8)证人徐某乙(徐某丁的堂妹)的证言,证明赖保松性格内向,胆子特别小,××,大便去不掉,每次去医院检查又查不出什么毛病。(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赖保松、徐某丁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听说过存在婚外情或矛盾。2015年10月24日晚上陈某乙曾到过赖保松家里与徐某甲夫妻、赖某丙等人一起聊天,并没有看见赖保松有明显异常。(10)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明赖保松与徐某丁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听说过吵架。赖保松不怎么喜欢聊天,××了,徐某丙和亲戚去他家里看望过几次。案发后徐某丙与其妻子陶英曾在医院陪护赖保松,赖保松醒来后曾在2015年10月28日特别把徐某丙叫到身边说陶英这个人没用了,煤气开起来都不会关了,让徐某丙回去要小心。(11)证人赖某丁的证言,证明案发后赖某丁曾在医院照顾赖保松时问起为什么发生这种事情,赖保松回答说“老婆杀掉了,煤气灶打起来,房子烧起来了,我过去救火,后来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了”,还问起赖保松夫妻感情有什么事情,赖保松回答没有。(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赖某丁、徐某丁平时夫妻关系不错,没听说吵过架。赖保松一直在温州打工,案发前两个月因为身体不好回到泰顺家里休养。案发当日的傍晚,徐某丁曾来张某家里借过一点包心菜,后来在晚上八点左右的时候,张某听到隔壁赖保松家里传来两三声东西砸在地上的声音,其他没有发现异常。(13)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翁某在案发当晚19时左右经过徐某丁家门口时看到了徐某甲在一楼客厅,徐某丁看起来一切正常。赖保松、徐某丁夫妻关系挺好的,没见过吵架。(1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点40分左右看见两个女孩从书院路17号房子里跑出来喊救命,董某过去时看到一楼后面厨房地上躺着一个男人,腿边上有一堆血,还想再进去时被人拦住。8点50分左右,董某通过电话报了警。当时,董某只看到人往房子走,没有看到有人从里边出来。(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于案发当晚9点多的时候听几个小孩在他店里说杀人了、死人了,赶到书院路17号后,看到已经有很多人在里面了,吴某打110报警并打120叫了救护车。听说赖保松、徐某丁夫妻关系不错。5.被告人赖保松的供述,供认自己和徐某丁一直很恩爱,夫妻关系很好,平时没有什么矛盾。自己本来胆子就小,××但到医院又查不出什么毛病,××情越来越重,心情郁闷。案发前个把月,有了轻生的念头,还考虑过自杀的方式,但因为胆小一直不敢尝试。案发前一段时间,徐某丁多次煮东西但没有把煤气灶关掉,自己每次监督提醒,动手帮她关煤气都有十几次。案发当晚,又看到徐某丁煮夜宵时不关煤气,心里感觉房子都快要烧起来了,非常害怕、恐慌、生气,觉得自己傻了、徐某丁也傻了,两个人在家没有生活来源,都继续这么下去的话,生活也就没有盼头了,自己如果再不制止的话,灾难马上就要来了,只有两个人一起死了才行。于是,自己去柴房拿了柴刀,趁徐某丁注意力尚在餐桌上时,从她右后侧上去向她的右后侧脖子反手挥砍了下去,随后当徐某丁扭头斜眼看自己时又马上在右前侧脖子上正手重重地补了第二刀。徐某丁倒地后,也想马上结束生命,就拿柴刀从后面往自己脖子砍,女儿上前阻止但自己没有理她,砍了五刀以上也倒地了。直到第二天醒来,才发现被人送到医院抢救。6.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涉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2)病历材料,证明被告人的病情。(3)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的经过。(4)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证明被告人赖保松没有违反犯罪前科。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经审查,均合法有效,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保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赖保松作案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却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赖保松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赖保松杀死徐某丁后随即自杀,并不具有投案意愿,其辩护人关于赖保松构成自首的意见,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保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南凌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浩泽
人民陪审员 沈纪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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