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722号
原告: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594612A(1-1)
法定代表人:葛阿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动力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2952557U(1-1)
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懿,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动力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358元(减半收取),由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