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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991号

高建喜朱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99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朱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向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森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