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司马文学,男。被执行人金建才,男。申请执行人司马文学与被执行人金建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马文学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伟执行员 任 晓 辉执行员 王 运 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