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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139号

张健与潘同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潘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潘同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同斌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召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钟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