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115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国防路二十四公里处路南。代表人李学强,该支行行长。被告徐明林,农民。被告徐明森,农民。被告徐明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被告徐明林、徐明森、徐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传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