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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44号

原告张思亮与被告陈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思亮,陈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44号原告张思亮,男,汉族。被告陈晓辉,男,汉族。

原告张思亮与被告陈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思亮诉称,2015年12月21日陈晓辉拖欠张思亮工资款7659.00元,约定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到期未付,现要求给付此款。

本院认为,张思亮不能提供陈晓辉的准确送达住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思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真    义

审判员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仲崇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