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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122号

姚洪武与李娜、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洪武,李娜,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22号原告姚洪武,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娜,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宇,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我院在审理原告姚洪武与被告李娜、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琴竹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洪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琴竹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