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22号原告姚洪武,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娜,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宇,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我院在审理原告姚洪武与被告李娜、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琴竹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洪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琴竹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