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054号
原告:陈正兴,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西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先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兴诉被告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正兴负担。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