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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3757号

张银生与上海星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晓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3757号原告张银生,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武晓茜,职务不详。被告武晓茜,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生诉被告上海星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晓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张银生负担。

审 判 长  钱卫年

审 判 员  邓 鑫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