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催10号申请人昆山市飞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00459456,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集街32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孟凡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毅,该公司职员。申报人太仓市宏阳无纺制品厂,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直塘虹桥村(村委会对面)。负责人王良,该厂厂长。申请人昆山飞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的出票人昆山商鞅湖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盛浩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昆山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16日,汇票票号:30500053/25665315,金额5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太仓市宏阳无纺制品厂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通知申请人查验票据,申请人表示不需查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昆山飞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刘雪梅
审判员 王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