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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恢122号

付美玉与孙丽杰、魏洪刚、魏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美玉,孙丽杰,魏洪刚,魏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付美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丽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魏洪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魏赛,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付美玉与被执行人孙丽杰、魏洪刚、魏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外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赵 越

审判员 徐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