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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554号

程中元与赵小玲、赵小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中元,赵小玲,赵小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554号原告程中元,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生光,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玲,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被告赵小孬,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中元诉被告赵小玲、赵小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江波

审 判 员 原魁星代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永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