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554号原告程中元,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生光,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玲,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被告赵小孬,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中元诉被告赵小玲、赵小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江波
审 判 员 原魁星代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永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