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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18号

鞠远杰、陈莉萍与徐祚根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鞠远杰,陈莉萍,徐祚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18号申请人鞠远杰,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申请人陈莉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桥开发区。被申请人徐祚根,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鞠远杰、陈莉萍与被申请人徐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祚根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义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祚根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