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2369号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恽甲,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恽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恽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2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恽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在离婚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原告每隔一周将女儿恽某乙带回原告家中探望,原、被告也实际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然而近来被告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已有数月未见到女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每月第二周下午五点至周日五点将女儿恽某乙接回家中探望,法定假日调休为工作日时,则该次探望顺延至当月第三周下午五点至周日下午五点。2、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假期,女儿恽某乙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被告恽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不关心恽某乙,探望孩子也仅是原告母亲而非原告的意愿。长期以来都是原告母亲来被告处接送孩子进行探望,但是原告母亲也对孩子照顾不周,发生数次孩子生病高烧而不送医就诊的情况。孩子曾身上带伤回到被告处,原告及其母亲也没有对孩子的受伤做出合理解释。此外,原告母亲在恽某乙的学校、住处多次告知他人孩子父母离异,并到被告父母处大吵大闹,电话、短信恐吓被告,这些都对恽某乙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现已再婚再育,与父母、妻女共同居住,生活条件较差。且原告曾因犯罪而被判刑,如果让其与恽某乙接触,会对恽某乙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从未主动支付恽某乙的抚养费,均由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得,故不同意原告探望恽某乙,要求中止原告的探望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婚生一女名恽某乙。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恽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恽某乙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双方未就具体探望问题予以明确,但曾口头约定原告可以探望孩子。现因原告探望恽某乙受阻,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141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要求探望恽某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恽某乙尚年幼、正处于环境熟悉、作息规律养成阶段,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轻易改变生活状态不利于其成长,故暂不适宜由原告过夜探望。至于探望的频次及方式由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恽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酌情确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至于被告指出非原告本人接送孩子且照顾孩子不周致生病,以及原告的前科等意见,因系双方在抚养、教育及探望方式上的分歧,并非限制或中止探望的正当理由,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不利于恽某乙身心健康的行为,故被告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其实际履行具有长期性和人身性。探望方式仅是实现探望目的的手段,为实现更好的探望效果,尤其需要父母双方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探望的具体事宜,身体力行给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快乐地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顾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恽某乙两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第二、第四周周六9时至16时探望恽某乙,由原告顾某某自行至恽某乙居住处接送。被告恽甲应对原告顾某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探望地点、方式如有变动,由双方自行协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