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942号之一原告曹某甲,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原告曹某乙,男,200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某丙,女,201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曹某甲,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原告母亲)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真花,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与被告毛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6月2日,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