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临执民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被执行人俞招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临商初字第000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招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招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招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俞招娟(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2的存款人民币474077.8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献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