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于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06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0月初起,被告人叶某甲伙同叶某1、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程洞村榕树下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1是赌场场主,被告人叶某甲负责看场和派牌抽水,叶某1负责派牌抽水并分配利润,叶某乙与叶某丙负责参赌以吸引他人赌博,叶某丁收受赌场干股,叶某戊负责提供照明,叶某己负责购买扑克牌、烟水等工作。截止2015年10月30日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他犯开设赌场罪没有意见,但辩称,他不是赌场场主,他只派过一次牌。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初起,被告人叶某甲伙同叶某1、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程洞村榕树下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叶某1是赌场的主要组织者并负责派牌抽水和分配利润,被告人叶某甲负责看场和派牌抽水,叶某己负责购买扑克牌、烟水等工作,叶某戊负责提供照明,参与赌场的还有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等人。截止至2015年10月30日案发时止,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2.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三水区大塘镇连滘程洞村榕树头下的赌场大概是从2015年10月初开设的,是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每天赌博一至二次不等,共经营了20多天,一般在下午4时至晚上8时、晚上9时至0时许,每次有十多人至三十多人参赌,每盘赌注从100元至3000元不等。叶某1每天抽水约3000元,赌场经营了20多天,共计抽水6万元左右。叶某1是场主,负责联系他们到赌场工作及发牌抽水,还有分钱给他们;叶某甲负责派牌抽水、看场;叶某乙、叶某丙负责参赌吸引赌客;叶某庚负责提供灯具;叶某己负责为赌客买烟水等跑腿工作;叶某辛只收一份干股。2015年10月初,叶某1叫叶某甲帮忙经营赌场,负责发牌,叶某甲没有答应。过了两天,叶某1又说不如让叶某甲在赌场看着,每日给叶某甲水钱,叶某甲就答应了。之后有人在榕树下赌博,叶某甲就会站在旁边看着,防止有人闹事,有时也参赌。散场后叶某1就会分200元至300元不等的钱给叶某甲,叶某甲一共分到约2000元。2015年10月30日晚,叶某甲有派牌抽水,下午抽的500元水钱交给了叶某乙,晚上叶某1离开时叶某甲也有帮忙派牌抽水。叶某甲在赌场工作了十几天,派牌抽水就收500元,看场收200-300元,共获利约2000元。叶某甲、叶某1在派牌时是每盘抽水20元至100元不等。3.证人叶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三水区大塘镇连滘程洞村榕树下的赌场是2015年10月初开设的,每天都开,下午5时至晚上7时许,晚上9时至0时许,赌场是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每次有十多人至三十多人参赌,每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每盘约抽水100元。赌场每天抽水500元至2000元左右,共经营了20多天,共抽水3万元左右,是由叶某1保管水钱的。赌场的大股东是叶某1、“叶某壬强”,负责发牌和抽水,是赌场的组织者;小股东是叶某乙、叶某丙、叶某辛三人,收干股,每晚可分到300元至400元不等;叶某庚提供灯光,每晚可分到400元至600元不等;叶某己是叶某1叫过来帮忙的,主要是负责帮赌客购买扑克、烟水等工作的,烟水钱是两个大股东提供的,叶某己每晚可以分到100元至200元不等,共分到1000元至2000元。因为是叶某1叫他过去工作的,所以“叶某壬强”发牌抽水时他是没有利益的,他也有参赌。剩余的水钱由两个大股东分。2015年10月30日16时许,叶某己来到程洞榕树头,见到约十几人在赌博,“叶某壬强”负责发牌,他就离开了。20时许,他再次来到榕树头下,见到有二十多人在赌博,还是“叶某壬强”发牌,他就坐在旁边的石板上,期间又见叶某1发过牌,22时许警察就到来将他们带回派出所。他没有留意到当晚是否有抽水。叶某己辨认出叶某甲就是“叶某壬强”、叶某丁就是“叶某辛”、叶某戊就是“叶某庚”,还对叶某1、叶某丙、叶某乙分别进行了辨认。4.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朱某乙于2015年10月25日晚、10月29日晚、10月30日晚共三次在涉案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都有三四十人参赌,每次下注100元至1000、2000元不等,他第二次输了5000元,第三次赢了3000元。第一、二次都是个子高的男子发牌,第三次是个子矮的男子发牌,发牌的男子都有抽水,每次抽水100元,抽到1000元左右就没再抽水了。朱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叶某甲就是发牌抽水的矮个子男子,叶某1就是发牌抽水的高个子男子。5.证人陈某甲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案发前两个月,陈某甲和经常去涉案赌场赌博,是以打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平时扑克牌都是叶某己提供的,“大头文”负责派牌抽水。案发当天下午见到“强仔”有派牌抽水;案发前约半个月“大头文”开始抽水,叶某己放一副扑克牌下去,“大头文”就抽100元给叶某己。如果赌钱的人好欺负,“大头文”就一直抽水,一天抽水3000元-4000元不等;如果外来人多、不好欺负的,“大头文”抽水约1000元就不抽了。该赌场累计抽水2万元左右,参赌人数累计有五六十人。2015年10月30日17时许,他来到涉案赌场,见到有十多人在参赌,“强仔”在派牌抽水,当日下午约抽水1000元,他下注300元-500元不等,玩了一会儿就离开了。20时许,他又来到该赌场,见有二十多人在参赌,“大头文”在派牌抽水,每盘抽水100元,他见有人抽水就离开了。21时许,他看到有好多汽车开进来赌钱,知道“大头文”不会再抽水了,就过去参赌,当时有二十多人参赌,“大头文”在一旁看别人赌钱,“强仔”在派牌,但没有抽水,他下注500元-600元不等。后来警察就来查赌了。陈某甲和辨认出叶某甲就是“强仔”,叶某1就是“大头文”,并对叶某己进行了辨认。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涉案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是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每天都有30人左右参赌。听村里的人说一晚有时可以抽水二三千元左右,听村里的人说该赌场是“大头文”和“强仔”开的,“佩英”、“献枝”、“家某”和“光华”都有份参与,“家某”负责提灯,“大头文”、“强仔”、“佩英”负责抽水,“光华”负责带扑克牌,“献枝”占有股份。她共去参赌了三四次,2015年10月30日晚参赌时被抓,当晚的扑克牌是“大头文”的,当晚她参赌时已经抽完水钱了,不知道抽了多少。陈某丙辨认出叶某乙就是“佩英”,叶某甲就是“强仔”,叶某1就是“大头文”,叶某丙就是“献枝”,叶某戊就是“家某”,叶某己就是“光华”。7.证人赖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涉案赌场是2015年10月中旬就开始经营的,她共参赌十来次,见过每局下注数十元至数千元不等,有时参赌人数多达近30人,平时见到“大头文”负责发牌抽水,叶某己提供扑克牌,叶某庚提供电筒照明,“大头文”从水钱中各分给他们100元。听参赌人员说,赌场每天抽水2000元至3000元不等。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她去至该赌场参赌,“大头文”负责发牌抽水,有时发一局抽水100元,有时发几局牌才抽水100元,“大头文”离开后,由叶某甲负责发牌,但叶某甲没有抽水。8.证人叶某癸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17时30分许,他到涉案赌场参赌,有十多人参赌,他赢了800元,没有人负责派牌,是轮流派牌的。他不知道该赌场是否有人抽水,不知道是何人开设的。9.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涉案赌场的经营时间是15时至17时,晚上20时开始,她不清楚几点结束,不清楚是何人开设的,她没看清楚是否有人抽水。2015年10月30日晚,她与约20人在该处参赌,她一开始下注20元到50元,后来有人说太小了不准玩,于是大家就100元起步,最大的下注两三千元。10.证人尹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晚,他和陶某等十多人在涉案赌场参赌,他下了三盘,输了1000元,是一个身材矮小的人负责派牌的,不清楚是否有人抽水。11.证人陶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晚,他和尹某乙等二十多人在涉案赌场参赌,每盘总投注额约2000元至4000元,他不知道是否有人抽水。12.证人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晚,他在涉案赌场参赌,不知道该赌场是何人开设的,没见有人抽水,是轮流派牌的。13.证人禤剑昌的证言。主要内容:他一共在涉案赌场参赌三次,没留意是否有人抽水,赌场是轮流派牌的,不知道是何人开设的赌场。14.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晚,她在涉案赌场参赌,见其他人最高下注几千元不等,没看到有人抽水。15.证人禤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晚,他在涉案赌场参赌,每盘总投注额约2000元-3000元,没看到有人抽水。16.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23时许,公安人员经勘验,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程洞村榕树头,榕树头下有多张某,其中一张某上有零散扑克牌。17.检查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对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程洞村榕树头的赌场依法进行检查,查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800元。1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参赌人员处和现场缴获赌资、扑克牌的情况。19.行政处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20.情况说明材料。证实公安人员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甲的到案经过情况。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甲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元,经查,尽管被告人叶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认过涉案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为6万元,但同在赌场工作的证人叶某己陈述该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为3万元,经常到赌场参赌的证人陈某甲和陈述该赌场的抽头渔利为2万元,同为参赌人员的证人陈某丙、赖某乙所陈述的该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与证人陈某甲和所陈述的也不一致,鉴于主要同案人叶某1未到案,本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涉案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上述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甲辩解他不是赌场场主,经查,虽然被告人叶某甲供认叶某1是场主,但在案证人叶某己、朱某乙、陈某甲和、陈某丙、赖某乙均能证实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1是轮流在赌场派牌抽水的,而且被告人叶某甲是该赌场的股东之一,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叶某甲是涉案赌场的股东。被告人叶某甲还辩解他只在赌场派过一次牌,经查,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叶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达到情节严重的指控,经审查,因本院就低认定涉案赌场的抽头渔利数额为2万余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数额,因此,上述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叶某甲在法庭上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鉴于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不认定其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韬
代理
审判员 黄建烈
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