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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279号

孔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279号

原告:孔某。

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国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