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279号
原告:孔某。
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国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黛丽 微信公众号“”
孔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279号
原告:孔某。
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国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