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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6民初265号

涂某与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某,姚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265号原告涂某,男,汉族。被告姚某,女,成年,汉族。被告王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桂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