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265号原告涂某,男,汉族。被告姚某,女,成年,汉族。被告王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涂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桂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