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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487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4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