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4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