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40号罪犯翁作栋。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翁作栋因犯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翁作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作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和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翁作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翁作栋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翁作栋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翁作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