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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民终261号

上诉人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俊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梁俊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伟,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绍文,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王阳,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俊鸿,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俊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绍文、王阳,被上诉人梁俊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2月19日,梁俊鸿以个人经营的自流井区乾锋矿热炉成套设备厂名义和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二台13500K**电石炉大修技改合同》后又签订了《电石炉改造合同外追加零星工程量及费用》,约定梁俊鸿对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炉进行大修技术改造,合同约定:梁俊鸿进行维修改造,质量标准要符合行业标准和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要求;由梁俊鸿提供技术图纸、配件清单和材料计划,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审查同意施工方案后提供原材料并对施工进行监督,工程造价为不含税价格76万元,施工期限为93天。同时约定了如不能按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和付款方式,追加零星工程费用为88150元。梁俊鸿实际于2011年9月22日向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交付验收了合同工程。后因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梁俊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87150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73102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二台1350**vADIA电石炉大修技改合同》和《合同外追加的零星工程量及费用》是一份施工承揽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合同前期因纠纷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先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延期交工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提到工程质量不合格,已被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之后二审终审,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各项诉讼请求,现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对梁俊鸿施工未完成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要求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提交鉴定证据和充分的工程资料,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只提交了一份23页A4纸规格涉及承揽工程电石炉的炉盖和烟道等内容的图纸复印件,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此鉴定材料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时,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无法说明梁俊鸿哪些工程没有完成,且自认图纸资料不全,称对照技改维修的电石炉实物也不能说明梁俊鸿那些工程量未完成,要求鉴定只有口说的名称要求,没有实质明确的材料和鉴定内容,故对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再者假如本案梁俊鸿至今没有交付工程,则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前期诉讼案件要求赔偿的客观依据违约期限无从算起,其举证的两份施工合同在本案中又作为梁俊鸿证据使用,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承揽合同纠纷前一诉讼判决书中已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已按合同内容实际履行”,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自述该电石炉于2011年9月底投产,两份合同施工造价76万元和88150元共计848150元,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付款661000元,尚欠187150元至今未付。工程款支付义务人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将因此承担对方因该款项逾期收益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梁俊鸿主张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为工程完工时付到工程款的95%,交接三个月之后付清余款,补充合同增加了88150元零星工程,2011年9月22日工程完工交付应付到工程款848150元的95%即805743元,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1000元,有未付的144742元可计算违约金至2011年12月23日,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息6%计算为2171元(144742元×6%÷12×3),从交工三个月(2011年12月23日)起至本案审理时4年全部未付款违约利息计算为187150×6%×4=44916元。梁俊鸿要求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将利息支付到实际支付日的每日49.4元的请求,逾期利息尚未发生,因法律明文规定了义务人在判决文书生效后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对此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在本判决中不予支持,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及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应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梁俊鸿工程款18715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7087元,合计234237元;

二、驳回梁俊鸿要求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确定的利息之后至实际付款日期止每日49.4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8元由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348元,梁俊鸿负担260元。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工程实际于2011年9月22日进行了初验,因存在诸多质量等问题未按期交付;

二、合同约定的价款并非工程包干价。应对工程量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三、原审判决利息计算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工程至今未结算,合同也未约定利息,工程交付时间也无证据证实。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梁俊鸿辩称,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过程中,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两台13500K**大修技改计划表》三张,证实:

一、涉案的计划改造项目确定为28项。梁俊鸿于2011年9月22日提交的验收项目八项中仅有五项基本合格,其他项目均未验收;

二、双方对未完工程和未验收项目进行最终的结算数额。梁俊鸿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计划表只说明具体的施工项目,28项计划改造均通过验收,2011年9月28日整台设备已投入正常使用。本院认证意见,因本院已生效的(2015)石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确认“电石炉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后为基本合格”及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迟延)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梁俊鸿未提交新证据。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梁俊鸿依据双方签订的《二台1350**vADIA电石炉大修技改合同》和《合同外追加的零星工程量及费用》,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且涉案工程已验收交付,该事实已由本院已生效的(2015)石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予以佐证。故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存在诸多质量等问题未按期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义务。同时,因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的工程总价为76万元(不含税价),后经协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追加工程费用88150元,双方实际对涉案工程约定了包干价,故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量价款应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661000元,下欠工程款187150元,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予支付;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原审法院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14元,由上诉人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魏聪唤

代理

审判员  彭德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紫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