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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752号

胡小荣诉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小荣,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4752号原告胡小荣,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文景管理区八组湖滨小区*****室143。委托代理人宋玉生,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8号8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慎忠。被告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强。被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波。

原告胡小荣与被告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因胡小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焦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