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2454号

刘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454号原告刘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承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鑫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