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8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玉山,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