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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49号

王秀兰、迟克印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和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秀兰,迟克印,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49号原告王秀兰,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七甲镇前迟家村。原告迟克印,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纪广领委托代理人杨阳、潘惟尚,山东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田,任执行董事。

原告王秀兰、迟克印与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和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要求申请追加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依法追加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在送达期间内被告定陶金亮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考虑到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菏泽市。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本案将移送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将由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厚献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谢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