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前 郭 县 乌 兰 图 嘎 镇 民 丰 种 业 与 被 告 陈 国 富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2449号原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民丰种业。被告陈国富现住址前郭县。
原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民丰种业与被告陈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民丰种业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在我处赊购农药,价款1877元,已还500元,尚欠1377元,至今未付,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77元。被告陈国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在原告处赊购农药,价款1877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已付500元,尚欠1377元经原告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农药款1377元未付,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民丰种业农药款1377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来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