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平。被告人左伟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平、左伟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平、左伟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赵小平、左伟祥酒后在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连家巷巷口逗留,适逢被害人刘某某途经此地,赵小平上前无故拉扯并殴打刘某某,左伟祥亦上前帮忙,二人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后仍拳打脚踢,后刘某某挣脱逃跑至“三江鱼府”门前时,被赵小平、左伟祥追上继续殴打,二人除拳打脚踢外,赵小平还持一铁质甩棍对刘某某身体多部位击打,左伟��见围观群众中有人报警遂从地上捡起砖块相威胁,赵小平又从左伟祥手中夺过砖块在刘某某腿部击打,后致刘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现场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处警后将二被告人抓获。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1.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并CSF鼻漏;2.眼外伤,前房出血、双侧视神经损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外伤性瞳孔散大、内直肌增粗、视神经损伤;3.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6-7肋骨弧度欠光滑;4.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5.高血压病。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头部外伤致脑挫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双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眼钝挫伤致使玻璃体积血、外伤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及视力减退情况均构成轻伤二级。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查获伸缩弹簧铁棍1根、砖头1块;从现场群众手机内提取到案发照片2张。审理中,被害人刘某某书面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被告人赵小平辩解案发起因系一过路女孩要求他帮忙制止被害人对其追赶、他并未持甩棍殴打过被害人外,被告人赵小平、左伟祥对指控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查获的物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资料,照片,病历材料,法医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1993)天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1992)天秦法刑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平、左伟祥酒后随意殴打公民,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按照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各自的行为、作用处罚。二被告人无端殴打他人,动机卑鄙、手段恶劣,应从严惩处。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开庭审理中均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平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左伟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小平的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左伟祥的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琼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