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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753号

符春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753号罪犯符春道(乳名春道),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以(2013)淮刑初字第16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符春道犯强制猥亵妇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自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3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符春道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25日晚7时,该犯在淮滨县北城金鼎KTV北侧东处抢走被害人孙某价值560元手机一部,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2013年7月25日晚8时,该犯在淮滨县王家岗乡动物检疫站处,抢走被害人杜某的挎包,内有现金四百元左右,MP4一部。罪犯符春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能够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符春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春道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