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22行赔初1号
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经营者:汪树伟,自然身份不详。
委托代理人:周德国。
委托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
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
被告: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诉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郑 培
审 判 员 王泽文
人民陪审员 王兴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