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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行赔初1号

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与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22行赔初1号

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经营者:汪树伟,自然身份不详。

委托代理人:周德国。

委托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

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

被告: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诉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树伟废品回收门市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郑 培

审 判 员  王泽文

人民陪审员  王兴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