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376号
原告:蛟河市禾力化肥经销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龚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连谊,蛟河市禾力化肥经销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冯宝国,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禾力化肥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冯宝国已当庭给付完毕,原告蛟河市禾力化肥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禾力化肥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长征
审 判 员 王奇峰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红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