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401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赵高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赵高级,符招荣,赵丹艺,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赵晨杰,赵士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

负责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高级,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符招荣,女,1956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赵丹艺,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北城长街,组织机构代码:14814075-5。法定代表人赵高级。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竹岭村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2906-9。法定代表人赵晨杰。被执行人赵晨杰,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赵士金,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赵高级、符招荣、赵丹艺、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赵晨杰、赵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高级、符招荣、赵丹艺、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赵晨杰、赵士金支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赵高级、符招荣、赵丹艺、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赵晨杰、赵士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子迪工艺品厂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理,赵高级、符招荣、赵丹艺、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赵晨杰、赵士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0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