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霞,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平,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原审被告刘晋,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751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红霞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卫岗21号某幢103室,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王亚平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其作为债权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王亚平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金信花园某号701室,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彦鹏
审 判 员 张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