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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780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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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780号

原告:吉林市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文庆,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返还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