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洋。被执行人陈冬。本院在执行孟庆洋与陈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0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新
审 判 员 史玉廷
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荆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