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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601号

孟庆洋与陈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庆洋,陈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洋。被执行人陈冬。本院在执行孟庆洋与陈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0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新

审 判 员  史玉廷

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荆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