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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395号

李燕、陈海燕与黄显东、李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燕,陈海燕,黄显东,李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395号申请人李燕,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黄显东,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李雪梅,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李燕、陈海燕与申请人黄显东、李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31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6-05-3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燕、陈海燕与申请人黄显东、李雪梅达成的编号2016-05-334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