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德清,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孙国海,男,生于1984年10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常映清,男,生于1969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张斗德,男,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海、常映清、张斗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国海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常映清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张斗德无房产、车辆信息登记,在中国农业银行仅有4394.81元的存款,已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该案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苟军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