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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471号

原告夏学林诉被告余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学林,余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471号原告夏学林。被告余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林诉被告余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林撤回对被告余云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夏学林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龙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